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一)

2011-08-06 09:00:00
原创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一)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

一、项目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规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11年将继续选拔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赴国外研修或从事博士后研究。被录取人员主要派往世界教育、科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二、选派计划

1 .选派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医药卫生、金融财会、国际商务、教育、政法、宣传思想文化、防灾减灾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 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2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 .选派规模:不超过1100人

三、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赴英国的访问学者可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各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②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③身心健康;

④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⑤符合拟申请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2 .类别要求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08年3月20日以后毕业)。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7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五、申请办法

1 .选拔办法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2 .申请时间及方式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1年2月20日至3月2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向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3 .申请受理方式

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咨询、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并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受理机构自2011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

4 .申请材料

请按照《 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非学生类)》准备书面申请材料。

六、评审、录取办法

留学基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经资格审核后免予专家评审,直接录取。

录取通知将根据项目要求通过各有关受理机构转发或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对外联系及派出管理

1.本项目主要通过各单位或申请人现有国际交流/科研合作渠道派出,同时鼓励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合作项目(详见《 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渠道派出。

2.被录取人员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需按录取国别分别与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联系,提交国外邀请信及外语合格证明以办理同意派出函(部分项目除外)。

3.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需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4.本项目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至201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八、联系方式

1.申请及录取工作的有关事宜请与规划发展部联系

联系人:杨祥义/刘大伟  联系电话:010-66093962/3956

传真:010-66093954   电子信箱:xyiyang@csc.edu.cn/dwliu@csc.edu.cn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100044)

2.录取后的相关事宜请与欧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请自行登录 www.csc.edu.cn,浏览“基金委机构设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