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

2010-02-19 09:00:00
原创

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

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


一、项目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规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10年将面向全国选拔1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
本项目主要面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院校以外单位选拔。部分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如可以接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研究生公派项目签约院校的申请,应根据项目具体规定或留学基金委的遴选通知执行。
二、选派计划
1、选派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2、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根据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3、选派规模:不超过1000人。
4、留学单位: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或国际知名的研究所、实验室。
三、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赴英国留学的国家公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报销1000英镑以内的BenchFee。拟申请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各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②来自高等院校的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④身心健康;
⑤如拟申请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对选拔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2、类别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具有硕士学位,或在读一年级优秀博士生,或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或外方院校或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就读学校学籍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8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已具有学士学位,或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仅限申请规定的专项硕士研究生项目,具体可参阅2010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指南。
五、申请办法:
1、选拔办法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2、申请准备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对外联系,由学校/导师或个人名义向外方教育/科研机构申请并获取外方正式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具体要求、程序和截止日期以国外相关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3、申请时间及方式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登录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向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来自未与留学基金委签订合作开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研究生项目的“211工程”建设院校(以下简称未签约211工程院校)的申请人,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对选拔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项目规定执行。
4、申请受理方式
留学基金委委托各有关受理机构和未签约211工程院校负责接受咨询,审核、受理申请材料,并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5、申请材料
请按照《关于准备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学生类申请人用)》准备书面申请材料。
六、评审、录取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
七、对外联系与派出管理
本项目主要通过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渠道派出;同时鼓励利用各单位现有国际交流/科研合作渠道派出。派出时间为申请当年。
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具体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八、联系方式
申请期间,如申请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请根据有关项目简章联系相应负责人。
如申请利用所在学校/导师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请联系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联系人:王国鹏/刘磊/李昕
联系电话:010-66093960/3961/3958传真:010-66093954
电子信箱:gpwang@csc.edu.cn/liulei@csc.edu.cn/xli@csc.edu.cn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100044)
录取后及在国外留学期间有关事宜,请联系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