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4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随着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学生互派交流项目的签署,为了规范学生交流,更好地履行协议,保证交流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兰州理工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学生互派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1、 兰州理工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学生互派交流项目属校际交流性质,意在加强双方院校的学术交流,塑造学生的国际背景,增强其专业素质。根据项目协议,双方院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大学进行交流学习一定时间,从而达到国际教育合作目的。
2、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生的选派条件:
(1) 其行为应符合项目协议书中的要求;
(2) 英语水平较高,具有在国(境)外大学用英语进行听课,掌握其教学内容的能力;
(3) 必须是兰州理工大学在籍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且其各科成绩均合格。
(4) 必须具有在国(境)外生活的经济实力;
(5) 在两年内没有赴国(境)外大学参加过交流的学生。
3、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生的管理:
(1)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须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出访申报表”,并附申请人父母或直系亲属签字同意的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本科生送教务处,研究生送研究生处会签(已持有护照者到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后,按教外综[2002]4号《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2) 出国(境)学习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本科生到教务处,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停学等相关手续以作备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承认在外学习的学分,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须选择跟自己所学专业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总量相近的课程进行学习交流,以确保回到我校后与所学课程内容和已取得学分数量的顺利衔接;
(4)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应和国(境)外接纳大学被注册的其他全日制学生一样上课,参加考试,完成作业或论文,并由国(境)外大学将其学习成绩及所得学分传送到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翻译并认定其学分后送至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5) 在规定的交流期限内,学校保留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生的学籍,承认其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的学分,并依据培养计划对其在国(境)外大学所修的相应课程予以免修;
4、费用安排
(1)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在交流期间向兰州理工大学交纳一定的学费和管理费,其余时间的学费同我校其他在册全日制学生;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交流所取得的我校免修课程费用,由财务处划拨至该生学费账户。
(2)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在交流期间向兰州理工大学交纳2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并提供一位担保人,待交流结束按期回国后,由兰州理工大学如数退还本利。如逾期不归,兰州理工大学将取消其学籍,所交纳的担保金不再退还,同时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3)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其有关学费及其食宿费用,按照项目协议规定安排。
(4) 按照项目协议规定,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须自付国际旅费、办证和签证费用、日常费用、书本和材料费,以及医疗保险费用。
(5) 我校为对方大学选派交流的学生提供与我校全日制学生一样的学习和食宿条件,各种费用依照与对方大学签订的协议对等处理。
(6) 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交流的双方院校,需为对方的交流学生提供生活安排和指导(包括接送机场和生活咨询等)。
5、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的责任
(1) 必须遵守国(境)外接纳大学的校纪校规和其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
(2)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需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努力学习,并按期回国继续学习。如有任何违背学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由担保人承担;
(3)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在国(境)外需按当地对方大学的要求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4)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在国(境)外如遇任何意外伤害或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6、担保人责任担保人应保证交流的学生按期返校,如其不能按期返校,担保人必须向兰州理工大学另外交纳1万元的罚金。
7、选拔程序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生的选拔由国际合作处负责。选拔程序如下:
(1) 自愿报名;
(2) 由申请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所在的院系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和学习成绩审查,经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处对其学籍、成绩审核后,报送国际合作处。
(3) 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4) 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出。
8、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