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2011-06-02 09:00:00
原创

兰州理工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规划的需要,为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将我校建成国内高水平大学,按照国家“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选派方针,特制定兰州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及任务界定
  1、凡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执行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长期任教等任务(以下简称公派出国(境)留学),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2、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二个类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以下简称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以下简称单位公派)。国家公派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留学、学校国际化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或其它政府间交流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单位公派指由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政府、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二、审批程序
  1、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派出国(境)留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先行审批,再到国际合作处领取并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因公出国人员申报表》,并送科研处签注意见,再送人事处签注意见,最后交国际合作处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2、其它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首先到国际合作处领取并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因公出国人员申报表》,由所在学院(部处)签注意见后送科研处签注意见,再送人事处签注意见,最后交国际合作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3、国际合作处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拟文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签后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推荐选拔
  1、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具有学成回校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3)身心健康。
  2、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拔,首先应由相关学院推荐提名;国际合作处汇总名单后会同人事处、科研处和教务处共同评审确定学校推荐人选;再由国际合作处组织填写申请表;最后,国际合作处备齐所有申请材料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向外推荐。
  四、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1、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国家与外国政府互换项目或奖学金、或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化基金资助人员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或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化基金资助简章、或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履行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的内容。
  3、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不等。出国(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4、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境)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5、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境)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学校将按人事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6、出国(境)办理签证的费用、体检费、护照费、各类公证费、出国(境)人身保险费以及相关的旅差费等可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所在部门或课题允许支配的科研节余经费、创收经费或其它经费中报销。
 7、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其在学校的工资、补贴等与在校教职工一视同仁,但停发岗位津贴。
  8、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资助的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9、受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化基金资助出国(境)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人员对待并管理。
  五、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
  1、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政府、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合作科研、专题进修等,在外期限不超过两年者可申请单位公派留学。
  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境)所需配套费用可从所在部门或课题允许支配的科研节余经费、创收经费或其它经费中报销。必要时可经国际合作处确认报销项目。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但停发工资和岗位津贴。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补发停发的工资。
  4、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国内外基金或机构资助出国(境)留学。获得资助的人员,经所在学院(部处)、人事处同意后可视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在批准的出国留学期间保留编制,停发工资和津贴,出国所需费用全部自理,其它事项按单位公派办理。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补发停发的工资。
  六、回国报到、延期、逾期、豁免事项
  1、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国,回国后应到学校国际合作处和人事处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交《留学工作总结》。
  2、在外留学人员如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手续需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原派出学院(部处)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批后,由国际合作处向申请人复函。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首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同意再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处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学校意见函。
  3、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留学人员,中途不得转换出访单位、期满后不受理延期申请。
  4、未经批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赴香港工作(包括讲学、合作研究等带薪事宜)、赴香港、澳门攻读学位,其出境手续按国家规定循因私渠道办理,其余赴香港、澳门、台湾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